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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冷链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广东省冷链协会,英文名称:Guangdong Cold Chain Association ,缩写:GDCC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广东省从事冷链物流及其相关产业发展的生产、经营、贸易、设备、研究机构等经济组织,按照自愿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挖掘、集中、整合广东省冷链资源,着力拓展综合冷冻冷藏供应链服务领域,全心全意为会员单位服务,维护会员及企业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推进广东冷链产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会登记管理机关为广东省民政厅。本会接受广东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和广东省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地位于广东省广州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国家有关涉冷领域产业、冷链物流行业发展的政策、法规,研究贯彻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的正当愿望和合理要求,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组织和实施行业调查与产业统计,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产业发展规划、行业产业政策、经济立法等建议,并参与有关活动;

(三)开展市场调查、调研,分析市场形势,开发信息资源,建立信息网络,为会员、企事业单位、政府部门提供信息、技术和咨询服务;

(四)推进产业企业改革与产业发展,组织经验交流,提高企业现代化管理水平;

(五)组织对冷冻冷藏物流技术领域内的经济理论与实务进行研究,举办各种类型的技术研讨会、报告会,促进现代冷链技术水平的提高;

(六)开展产业自律,制定行规行约,参与冷链方面的国家标准化和发展规划的草拟、地方的标准化和发展规划的制订或修订,参与职业技能鉴定的资质认证,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准;

(七)协助政府加强产业法制建设,促进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的建立,协调行业之间的经济、法律关系,调解会员之间纠纷,为会员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八)组织开展与国外有关经济组织和行业团体的各项活动,包括组织考察、人才培训、举办展览、经贸洽谈等,促进会员发展对外贸易、经济技术、科学管理、学术研究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九)组织发展产业的公益事业,参与和开展有利于提高产业社会地位的各种社会活动;

按规定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委托事务以及购买相关政府部门服务等事项; 

(十一)编辑出版发行会刊、年鉴、资料等出版物。

(十二)其他与本会性质和宗旨相匹配的业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相关产业的经济组织,本会设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单位会员应持有工商登记注册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会活动、接受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要求本会对其合法权益和业务活动给予支持。

第十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书面资料;

 第十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0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0元;

)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7000元;

)监事、一般会员每年缴纳会费2000

本会制订或修改会费标准由会员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已交纳会费不予退还。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  会员有下列情之一的,理事会有权取消其会员资格,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书面通知会员:

(一)不按规定交纳会费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本会会员大会的;

(三)单位会员(或法定代表人)正在被执行刑罚、刑事强制措施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的;

(四)不遵守本会章程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理事、监事;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三)审议理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对本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业务范围变更、本会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五)制订或修改章程(含会费标准)、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2/3以上出席,其决议须经参会会员的过半数以上通过。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理事组成。理事人数为会员数的1/3

第二十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决定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并讨论通过对会员的除名;

批准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

)制订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须有2/3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参会理事2/3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也可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监事召集和主持。1/3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3监事组成其中1名监事长,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提议,由副会长或秘书长以上人员担任,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第二十  本会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二十九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解聘,报秘书长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七)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参会人员资格确认、程序和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检查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列席理事会会议,确认理事会决议事项的合法有效性,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四)依法依章、公平公正协调处理内部矛盾,有权提出召开理事会协调有关事项表决议案,并维护当事人申辩权利;

(五)监督理事会及成员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会成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接受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非营利性收入;

  (五)利息;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第三十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本会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  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三十九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四十二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支持开展党建工作,将党建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十三条  本社会组织自觉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按照《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关于加强我省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符合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建立党组织条件时,及时申请建立并开展党的工作;尚未达到建立党组织条件时,支持通过与其他全省性社会组织联合建立党组织、接受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指导,或以先行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方式开展党群工作,并做好联系职工群众、培养推荐入党对象等工作,积极为建立党组织创造条件。

第四十四条  党组织是党在本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紧紧围绕党章赋予党的基层组织的基本任务开展工作,保证本社会组织正确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和加强自身建设。主要职责和工作任务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本社会组织全体工作人员,努力完成本社会组织所担负的任务;

(二)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

(三)组织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中国特色社会组织理论体系,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四)对本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五)参与讨论决定本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内部组织机构和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人选;

(六)对本组织违犯党纪的党员,给以批评教育直到纪律处分;配合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上级党组织查处本组织违纪党员;

(七)领导本社会组织的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并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八)完成上级党组织部署的工作任务。

第四十五条  在本社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时,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办理党组织的变更或撤销手续,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四十六条  党组织书记参与理事会决策,并对本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十条  本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五十一  本会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五十二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三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家有关规定,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转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则

第五十  本章程经20201124日二届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五十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