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出台优惠政策支持物流企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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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用于大宗商品仓储的土地,不属于该公告规定的减税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本公告印发之日前已缴纳的应予以减征的税款,在纳税人以后应缴税款中抵减或者予以退还。

 

 

2023年3月31日 14:05